證明商標說明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并與注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因此其注冊、使用及管理需制訂統一的管理規則并將之公諸于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作為國家商標局指定代理機構之一,“朗升顧問”能代理申請注冊中國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代理申請所需材料
1.商標注冊申請書。
2.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1)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2)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3)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4.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5.商標圖樣。
6.商標代理委托書。
7.如申請注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注冊的聲明文件。
證明商標申請要求
1.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經登記成立的批準文件。
2.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附送的證明其具備監督能力和原產地域范圍的文件應當由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含省級)出具。
3.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或目的;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商標的條件;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4.所有申請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向中國申請領土延伸的證明商標應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請書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應附送中文譯本,并以中文譯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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