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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集體商標代理申請 |
集體商標說明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集體商標不是個別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組成的某一組織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務。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為適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并將之公諸于眾,由集體成員在公眾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作為國家商標局指定代理機構之一,“朗升顧問”能代理申請注冊中國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代理注冊申請所需材料
1.商標注冊申請書。
2.集體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
3.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1)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2)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3)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4.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5.商標圖樣。
6.商標代理委托書。
7.如申請注冊的集體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注冊的聲明文件。
集體商標申請要求
1.集體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2.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的,其附送的證明其具備監督能力和原產地域范圍的文件應當由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含省級)出具。
3.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使用集體商標的集體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質;使用集體商標的手續;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4.所有申請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向中國申請領土延伸的集體商標應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請書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應附送中文譯本,并以中文譯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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