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優先權? |
眾所周知,我國對商標注冊實行“申請在先原則”,絕大部分情況下,申請注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中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標局會根據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但是,很多人會發現,明明是自己的申請時間在先,為什么對方卻注冊成功了呢?這是因為在商標注冊中還存在著一種特殊的情況,那就是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問題。
優先權原則源于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其目的是為了便于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后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在《巴黎公約》的第四條中規定,已經在本聯盟的一個國家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自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起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享有優先權。
我國于1984年11月14日加入《巴黎公約》,此后在《商標法》中也體現了優先權這一概念。
在201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商標法》中,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有關“優先權”的內容。根據本條第一款內容,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在國外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則稱為優先權日。
受優先權保護的申請人,其商標注冊申請日期不受在我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約束,而是以其優先權日期,也就是該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注冊申請的日期為準。因此必然會出現申請日期在先卻敗給申請日期在后的情況。
除此之外,在《商標法》第二十六條中還規定了另一種享有優先權的情況。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這是對商標在國際展覽會中的臨時保護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的優先權不是自動產生的,而是需要商標注冊申請人去主張的。
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必須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并在3個月之內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符合《商標法》第二十五條內容的優先權申請人,需要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符合《商標法》第二十六條在國際展覽會中首次使用的商標的優先權申請人,則需要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聲明或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則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能享受優先權日期的保護。
如果沒有優先權原則,申請人就必須同時在若干國家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稍不注意,某一國家的商標就會被他人搶注,從而無法在該國進行正常的商業活動。優先權的存在,有效降低了跨國商標搶注的現象,對于擁有國際視野的公司及個人,具有非常重要的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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