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 |
印度尼西亞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法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印尼商標法制訂于1992年8月28日,于199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有關商標的法律還包括1993年初頒布的新商標法實施細則。商品及服務分類體制采用雙軌制,商品及服務共分35類,前34類采用國際分類,第35類采用本國分類,主要指服務分類。
印度尼西亞商標權產生的基礎為注冊在先原則,商標的在先注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權要求商標注冊基于善意的權利要求。可注冊的商標種類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
注冊印度尼西亞商標之途徑
直接向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
注冊印度尼西亞商標所需資料
1、商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申請人名義,地址中英文,商標圖樣; 3、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服務名稱; 4、聲明書(公證)。 印度尼西亞商標申請流程 1、遞交申請。每一份商標注冊申請只能包括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若申請優先權,需提供首次申請國的國名及申請日期,并在提交申請后的3個月內提供優先權證明1份(優先權證明文件需翻譯成印尼文),需辦理認證。若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在印尼境內不常使用的外國文字或非羅馬字母所構成的文字,申請人應提供相應的印尼譯文。 2、審查。審查后對于符合注冊條件的,經知識產權理事會批準,將商標注冊申請在商標公報上予以公告。審查后對于不予注冊的,經知識產權理事會批準,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并說明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申請進行復審,復審申請理由不得是對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的更正或者完善,商標復審委員會應當在3個月內復審完畢。 3、公告。在批準注冊之日起14天日內,商標局會將商標注冊申請在商標公報上予以公告,公告期為6個月。 4、異議。商標公告后,任何利害關系人均可以在公告期內對被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申請人應當有充分證據證明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依法不予注冊或者應當予以駁回的商標,知識產權理事會在收到異議之日起14日內將其復本送交商標注冊申請人,申請人若想提出異議答辯理由,應當在收到異議副本之日起2個月內向知識產權理事會書面提出。 整個順利的注冊過程,大約需要24-30個月。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注冊日起算。 印度尼西亞商標續展 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商標續展的有效期同為10年。續展申請必須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期滿前的6個月內提交,即使原始注冊商標為一標多類,但辦理續展申請時,應一個類別提交一個續展申請。 印尼商標撤銷 1、商標所有人可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簽訂使用許可協議的商標所有人只有在被使用許可人同意情況下方可向商標局提交撤銷申請。 2、任何利害關系人可以基于3年未使用向法院提出撤銷注冊申請。 我們為您提供如下服務 ※ 商標全球單一國家或地區注冊 ※ 申請商標馬德里國際注冊、注冊注冊歐盟商標 ※ 商標駁回復審、異議答辯、注冊證書續展、商標監測服務 關于我們 我們是中國國家商標局備案代理機構之一,與世界各地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有著密切和長期的合作關系,能為您提供中國、香港、美國、日本、英國、意大利等全球近200個國家和地區的商標注冊與維護服務。 我們的代理人熟知并深諳亞洲、歐洲、美洲等各大洲國家或地區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精通各國知識產權申請、爭議及侵權個案的行政和司法流程。由一流的代理人組成的專業服務團隊,能為您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