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變更、注銷外匯登記 |
發布日期:2021-02-26 來源: 主題:境外投資 返回:境外投資備案主頁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已登記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境內居民個人股東、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境內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項變更后,應及時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手續。因轉股、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身份變更等原因造成境內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權益的,或者不再屬于需要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應提交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及時到外匯局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與新《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
2.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3.其他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辦理地點
原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地銀行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2.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審核原則
1.因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身份變更等原因造成特殊目的公司終止經營的,或者不再屬于需要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適用本操作指引。
2.同時收回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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