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備案后:境外投資事項變更的監管要求 |
發布日期:2021-02-26 來源: 主題:境外投資 返回: 境外投資備案主頁
在境外投資過程中,辦理完境ODI手續并不能一勞永逸,企業還需關注投資后的持續報告義務,境外再投資、境外投資事項變更的報告、備案程序,及境外投資項目退出涉及的監管程序等。
企業在完成ODI手續后,如特定境外投資事項發生變更,企業及/或境內居民個人股東(如涉及)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向商務、發改及外匯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具體要求如下:
境外投資事項變更管理要求 |
監管部門 |
監管要求 |
商務主管部門 |
根據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企業境外投資經備案或核準后,原《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載明的境外投資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
如跨輪次融資項目中存在多名ODI投資人,一般由投資金額最大的ODI投資人辦理境外投資證書的相關變更手續;此外,一個最終標的企業僅會頒發一張境外投資證書,由頒發證書的主管商務部門于該等證書上更新境外投資信息。 |
發改委部門 |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1號),已核準、備案的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一)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二)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三)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四)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核準、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五)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
如跨輪次融資項目中存在多名ODI投資人,仍由上一輪負責辦理項目核準/備案手續的ODI投資人辦理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申請變更手續。 |
外匯管理部門 |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操作指引》及外匯局13號文,境內機構的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伙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等情況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境內機構應就上述變更情況向相關外匯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及其附件《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操作指引》"),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一個投資主體向其注冊地外匯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他境內機構無需重復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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