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市場準入環境的若干意見》(穗府辦規〔2017〕13號),自2017年9月15日起,對我市新設立(開業)商事主體實行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制。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5日起,申請人辦理商事主體設立(開業)登記時,除涉及《廣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負面清單》(詳見附件1)外,可提交《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表》(詳見附件2)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申請人對所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已采取自主申報住所(經營場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商事主體,申請變更經營范圍涉及增加《廣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負面清單》所列經營項目的,應該在備案經營范圍的同時,按原規定提交有效期內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二、商事主體變更住所(經營場所)或增加經營場所的,暫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制。外地遷入本市商事主體辦理遷入登記時,可參照實行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制。
三、登記機關對自主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企業實行重點監管,發現存在提供虛假地址信息,未在登記住所經營或通過登記住所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將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作出處罰。
附件:
1.廣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負面清單
2.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表(省略)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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