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
禁止投資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通訊社)。(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須經中國政府批準。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提供新聞的服務業務須由中國政府審批。中外新聞機構業務合作,須中方主導,且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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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制作業務。(但經中國政府批準,在確保合作中方的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并遵守中國政府批復的其他條件下,中外出版單位可進行新聞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項目。未經中國政府批準,禁止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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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禁止投資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臺、轉播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 監測臺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對境外衛星頻道落地實行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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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含引進業務)公司。(引進境外影視劇和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由廣電總局指定的單位申報。對中外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實行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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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禁止投資電影制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但經批準,允 許中外企業合作攝制電影。) |
36 |
禁止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和國有文物博物館。(禁止不可移動文物
及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抵押、出租給外國人。禁止設立與經營非物質文化遺
產調查機構;境外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考古調查、勘
探、發掘,應采取與中國合作的形式并經專門審批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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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文藝表演團體須由中方控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令
第26號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予以發布,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2018年6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發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何立峰
商務部部長:鐘山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