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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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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日期:2023-11-21 來源:佛山市場監管局 主題:公司注冊
佛山市商事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佛山市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場主體住所登記,合理釋放和運用各類場地資源,進一步推進登記便利化,不斷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住所的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本辦法所稱登記機關是指承擔本市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市、區市場監管局。
本辦法所稱住所是指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住所,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以及各類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包括設立登記時的申請人、依法設立后的市場主體。
本辦法所稱集群登記是指多個市場主體由1家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并以該企業住所地址作為住所進行登記的模式。
市場主體應當使用固定場所作為住所,市場主體住所應當由申請人依法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申請人對提交住所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住所要求
第四條 市場主體在住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不得以營業執照和登記時提交的有關住所相關文件作為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憑證。
第五條 市場主體不得將違法建筑、危險建筑、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已納入行政征收范圍的建筑、違法用地建設項目內的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法律法規禁止用于經營活動的建筑作為住所。
自建房轉為經營用途的,產權人或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
第六條 市場主體住所應當具備必要的經營條件,且以獨立空間的形式存在,商場和商品交易市場中的鋪位、柜臺、攤檔,集群登記、“一址多照”登記的市場主體除外。
住所的面積、布局等設置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市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登記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分行業穩步對接全市統一(標準)地址應用庫,市場主體住所地址可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地址進行申請。如未有可用標準地址的,申請人可以向當地門樓牌管理部門申請編定標準地址后,再申請住所登記。
商場和商品交易市場內的鋪位、柜臺、攤檔,由商場和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或管理者參照門(樓)牌設置的相關要求設置編號后,申請人再申請住所登記。商場和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或管理者應當及時向當地鎮(街道)市場監管部門提供其商場和商品交易市場的統一標準地址和場內鋪位、柜臺、攤檔編號。
將住所自行分隔成多個獨立空間的,由建設單位、不動產權利人參照門(樓)牌設置的相關要求設置編號后,申請人再申請住所登記。
同一門牌號碼,但屬不同樓層、不同房間的地址,不視為同一地址。申請人應當在申請住所登記時予以明確標注。
第八條 市場主體住所依法應當經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救援、生態環境、文廣旅體、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從事涉及許可(備案)、審批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應當與相關的許可(備案)、審批文件記載的住所地址一致。
第九條 市場主體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的住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出地登記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移交市場主體檔案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證明材料、住所信息申報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第三章 住所登記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住所信息申報制度,以市場主體申報的住所信息作為其住所使用證明,無需提交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等住所材料。
采取住所信息申報辦理登記的,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上予以標注,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申報的住所信息應當包括:
(一)住所地址及郵政編碼;
(二)住所的法定用途、面積;
(三)住所聯系人(具體使用人)及聯系方式;
(四)不動產權利人及使用權取得方式、期限;
(五)其他有關情況說明。
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市場主體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制度:
(一)從事危險品、放射性物品經營;住宿業;典當;洗浴和保健養生服務;酒吧服務;室內娛樂活動、游樂園;民用爆炸物品,焰火、鞭炮產品經營;餐飲服務;燃氣經營生產、供應、儲存;培訓;托育服務;托管服務;藥品經營;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電影放映;互聯網上網服務等行業。
(二)以法定用途為住宅的城鎮居住用房或農村宅基地上房屋,以及以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
(三)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用途為醫院、學校、宗教場所、車庫、車房等作為住所的。
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的情形實行動態管理,有關項目清單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市場監管局公布。
第十四條 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制度的市場主體辦理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使用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產的,應當提交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使用非自有房產的,應當提交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和房屋租賃協議或無償使用證明復印件。
(二)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或備案)及消防驗收(或備案)等資料可作為使用證明,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也可作為使用證明。
(三)使用賓館、飯店的,應當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使用證明。
(四)使用軍隊房產的,應當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和《軍隊房地產使用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使用證明。
市場主體將其住所轉租、分租、對外轉借或無償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須取得不動產權利人同意。
第十五條 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制度的市場主體將自建房作為住所辦理登記時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材料。
自建房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的,應當提交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采取住所信息申報的方式辦理設立登記的市場主體,變更為不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制度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交住所使用證明。
第十七條 對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絡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住所,新市場主體使用該住所辦理登記時,應當取得不動產權利人同意。
第四章 集群登記
第十八條 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單位認定,并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備的產業孵化、互聯網科技、電子商務、金融服務創新、眾創空間、創新創業等產業園(區),其入駐的市場主體可實施集群登記。
產業園(區)的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公司可作為托管企業,申請商務秘書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為入駐的市場主體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經營范圍登記后,根據托管雙方簽訂的住所托管協議,以其住所作為入駐產業園(區)市場主體的住所,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登記機關在集群登記市場主體營業執照上予以標注。
第十九條 從事不涉及經營項目許可審批和適用住所信息申報制度的入駐市場主體,可申請集群登記并將托管企業住所作為其住所進行登記。集群登記市場主體適用住所信息申報的有關規定,除申報住所信息外,還需提交與托管企業簽訂的住所托管協議。
第二十條 托管企業為集群登記市場主體提供住所,并代理收發集群登記市場主體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住所聯絡活動。
托管企業代理簽收遞送集群登記市場主體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后,應當立即通知集群登記市場主體。
登記機關通過郵寄、快遞或其他方式,按集群登記市場主體的住所地址遞送集群登記市場主體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自托管企業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登記市場主體。法律對送達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托管企業變更住所或終止從事托管業務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集群登記市場主體,并協助集群登記市場主體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集群登記市場主體住所變更、注銷或托管協議到期、解除后,托管企業才可辦理變更減少商務秘書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為入駐的市場主體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經營范圍登記或注銷登記,并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情況說明。
集群登記市場主體跟隨托管企業變更住所的,應當在托管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30日內,辦理相應的住所變更登記。
集群登記市場主體與托管企業解除托管協議的,應當在解除托管協議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托管企業通過約定的聯絡方式,超過3個月無法聯絡集群登記市場主體的,托管企業應當在本企業的門戶網站公示無法聯絡的集群登記市場主體名單,并在公示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登記機關,登記機關可依據相關規定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因無法聯絡而被登記機關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集群登記市場主體,通過變更住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不得再次登記為集群登記市場主體。
第五章 “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兩個以上市場主體可以以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作為住所:
(一)市場主體之間存在直接投資關系;
(二)股權投資企業及對其承擔管理責任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三)市場主體之間有共同投資方。
申請人申請住所登記時,應當對上述情況予以說明。
第二十三條 實施“一址多照”的市場主體,適用住所信息申報制度的,應當申報住所信息;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制度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提交住所使用證明。
第二十四條 在住所以外,市場主體可在本市設其他經營場所,免于設立分支機構登記,申請增設“一照多址”經營場所登記。各部門對經營場所的管理參照分支機構進行。經營活動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章 住宅登記為住所
第二十五條 允許從事高新技術研發、軟件設計、文化創意、動漫制作、無實體店鋪的網絡交易服務、商務咨詢策劃代理、工業設計、股權投資、鄉村民宿經營、食品銷售、餐飲服務(不產生油煙、異味、廢氣)、洗染服務、攝影服務、理發及美容服務(不含醫療美容)、家用電器修理、服裝零售、日用品零售、醫藥零售、便利店零售服務等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相對較小的市場主體使用住宅登記為住所;上述項目登記的情形實行動態管理,有關項目清單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市場監管局公布。
允許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的電子商務個體工商戶使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
對從事無需取得許可的網絡經營、居民服務、貨物運輸等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允許其使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將住宅(含房屋用途或規劃用途為車庫、車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將住宅登記為住所的市場主體,適用本辦法。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場主體住所實行屬地管理。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場主體住所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將市場主體住所監管職責納入網格化管理,并對區內各部門、各鎮(街道)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通過佛山市市場監管信息化平臺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數據、不動產權、自建房、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違法建筑等信息的及時交換共享。
第三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對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絡的市場主體依法分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納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市場主體不得通過住所信息申報制度辦理登記。對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根據“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各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的監督管理。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自然資源、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和相關許可審批部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場主體及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還要納入信用管理,實施聯合懲戒。對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登記機關可將負有主要責任的市場主體負責人和辦理業務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列入市場主體登記失信人員名單,限制其在全市范圍內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業務。
第三十三條 因虛假承諾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市場主體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視實施情況作適時評估調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商事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9〕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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