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CRS)常見問題 |
一、香港就自動交換資料的承諾 1、 何謂自動交換資料? 答:自動交換資料是一項新機制,涉及把財務帳戶資料由香港傳送至與香港簽訂了自動交換資料協議的海外稅務管轄區(或稱為”自動交換資料伙伴”)。有關資料只涉及屬自動交換資料伙伴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2、 為什么香港要實施自動交換資料? 答:以自動的形式交換財務資料是新的國際標準,旨在提高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活動。國際社會提倡自動交換資料,以作為一種更有效率的國際稅務合作模式,并將其訂為新的國際標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公布了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標準,呼吁各地政府從其財務機構取得相關的財務帳戶資料,并每年與帳戶持有人所屬居留司法管轄區自動交換該等資料。 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成員及國際金融中心,香港在2014年9月表示支持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并在2018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資料交換。這承諾的大前提是香港可在2017年之前通過所須的本地法例。 截至2016年7月26日,全球已超過100個稅務管轄區承諾實施自動交換資料。 于2016年6月30生效的《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修訂條例”),為香港進行自動交換資料訂立了法律框架。為履行承諾,香港會于2018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 二、受自動交換資料影響的人士 3、 誰是自動交換資料框架下的申報對象? 答:任何個人或實體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稅務管轄區有繳稅責任,而該稅務管轄區為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則居于(或稱”位于”)香港的財務機構便須識辨由該個人或實體所持有的財務帳戶。財務機構須每年搜集和向稅務局提交已識辨的帳戶持有人(個人或實體)的資料及其財務帳戶資料。稅務局會將有關資料傳送至該帳戶持有人作為稅務居民所屬的相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 4、 自動交換資料如何影響個人或實體? 答: 申報財務機構有責任申報由申報對象持有的財務帳戶。香港的納稅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不會被申報。《稅務條例》規定申報財務機構須應用盡職審查程序,向帳戶持有人收集所需資料和文件。為了識辨誰是申報對象,申報財務機構可要求帳戶持有人填寫自我證明以核實其稅務居民身分。而有關的自我證明將會由申報財務機構備存六年。 5、 甚么是自我證明? 答:這是帳戶持有人就其稅務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聲明。 根據《修訂條例》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該等程序是按國際標準的需要而訂定的),所有新帳戶(即2017年1月1日或之后所開立的帳戶)的帳戶持有人均須提交自我證明。至于先前帳戶(即2017年1月1日之前開立的帳戶),如相關申報財務機構就有關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存疑,可要求帳戶持有人提供自我證明以確認其稅務居民身分。 如果帳戶持有人不清楚其稅務居民身分,帳戶持有人可考慮尋求專業意見。 在經合組織建立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內,你可以尋找更多有關不同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法律對其稅務居民的定義的資料,該網址為: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帳戶持有人向申報財務機構在作出自我證明時,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的陳述,便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稅務局如有需要會查閱自我證明內的資料。 6、 為什么申報財務機構要求我在自我證明提供我的稅務居民身分? 答:根據《修訂條例》,申報財務機構須為自動交換資料的目的,應用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帳戶持有人及控權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所以,帳戶持有人需要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其稅務居民身分。 7、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沒有持有外國護照及只須在香港繳稅。在開立新帳戶時,我是否需要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就我的先前帳戶,我是否需要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 答:根據《修訂條例》所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該等程序是按國際標準的需要而訂定的),就所有新帳戶而言,帳戶持有人須就其個人資料(包括稅務居民身分)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至于先前帳戶,財務機構須進行盡職審查,以識辨及核實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如有疑問,財務機構會向帳戶持有人要求提供自我證明。此外,財務機構可選擇把新帳戶的盡職審查程序應用于先前帳戶。換言之,帳戶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先前帳戶向相關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 8、 如果情況有所改變并影響了我的稅務居民身分,該怎么辦? 答:如情況有所改變以致影響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證明上的資料不正確,帳戶持有人應通知申報財務機構。一般而言,帳戶持有人需耍在發生改變后三十天內,向有關申報財務機構提供一份已適當更新的自我證明。 9、 如何得知自己是否海外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答:一般而言,要斷定某個人或實體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會根據有關人士身處之地或逗留于該地的時間(例如是否在一個課稅年度超過183天);如屬公司的情況,則根據有關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地點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稅務管轄區繳稅(例如預扣稅、消費稅或資本增值稅),并不會使該人士自動成為該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在經合組織建立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內,你可以尋找更多有關不同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法律對其稅務居民的定義的資料。網址為: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10、 《稅務條例》會否指明誰人是海外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財務機構如何知道及識辨其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 答:每個稅務管轄區就其稅務居民均有特定的定義。稅務法律可能因稅務管轄區而異,而個別帳戶持有人作為稅務居民的身分也可能每年有變。個別帳戶持有人須核實和更新其稅務居民身份,如有需要,應尋求法律意見。 就新帳戶而言,財務機構須向其帳戶持有人就其個人資料(包括稅務居民身分)索取自我證明。就先前帳戶而言,財務機構須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及確定其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如有疑問,應向帳戶持有人索取自我證明。 11、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沒有持有外國護照及只須在香港繳稅。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框架下,財務機構會否就我的資料向其他稅務管轄區申報? 答:假如你不是香港以外任何地區的稅務居民,香港的財務機構不須和不應就你的財務資料向稅務局申報作為傳送至香港以外的稅務機關之用。 12、 我居于A國及在當地有全職工作,而我的配偶則在香港工作并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我們在香港的財務機構開立了一個聯名帳戶。假如將來香港跟A國簽訂自動交換資料協議,香港的財務機構是否須就我配偶的資料向稅務局申報,然后由稅務局傳送至A國的稅務當局? 答:假如你根據A國的法律是當地的稅務居民,香港的財務機構會就你的財務帳戶資料向稅務局申報,然后稅務局會透過自動交換資料安排,把聯名賬戶的資料(整體而不作分攤)傳送至A國的稅務機構。香港的財務機構并不須就你配偶的資料向稅務局申報,因為你配偶并不是任何香港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 13、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居住和工作。我在B國購入自住物業,并于香港的財務機構持有帳戶。如B國成為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香港財務機構會否將我的財務帳戶資料提交稅務局,作為傳送至B國的稅務當局之用? 答:假如你根據B國法律不是當地的稅務居民,你并不會純粹因為在B國持有物業及須于當地繳交資本增值稅而自動成為B國的稅務居民。如有疑問,我們建議非香港稅務居民應尋求法律意見。 14、 我是C國的稅務居民,并為我的配偶的利益持有一個財務帳戶,而我的配偶并非C國稅務居民。如C國成為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有關財務帳戶的資料會否提交予C國稅務當局? 答:不會。帳戶持有人應是帳戶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你并非帳戶持有人,你的配偶才是帳戶持有人。由于你的配偶并非C國的稅務居民,因此有關帳戶的資料不會與該國交換。只有作為有關財務帳戶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而該受益人為C國的稅務居民,有關財務帳戶的資料才會與該國交換。 15、 假如我作為稅務居民所屬的稅務管轄區是自動交換資料伙伴,我于香港的財務機構持有財務帳戶,什么資料會被交換? 答:就個人資料而言,交換的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轄區、稅務編號(TIN)、出生日期及出生地點。至于財務帳戶資料,交換的資料包括帳戶編號、帳戶的年終結余或價值,以及相關年度的利息、股息及出售財務資產所得收益(視乎情況而定)的總款額。 三、自動交換資料對財務機構的要求 16、 自動交換資料涵蓋什么類別的財務機構? 答:財務機構包括– 托管機構; 存款機構; 投資實體;及 指明保險公司。 在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框架下,只有居于香港的財務機構,或某財務機構位于香港的分支機構(而該財務機構本身并非居于香港),才屬于”申報財務機構”定義的機構,須履行自動交換資料安排下的責任。 17、 自動交換資料涵蓋什么類別的帳戶? 答:財務帳戶包括– 托管帳戶; 存款帳戶; 投資實體的股權權益或負債權益;及 現金值保險合約及年金合約。 18、 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框架下,申報財務機構有何盡職審查責任? 答:申報財務機構須設立、維持及應用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哪些帳戶持有人(包括帳戶的控權人)屬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至于由非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持有的財務帳戶,財務機構也獲授權應用該些程序。 法例只規定財務機構須對須申報帳戶執行盡職審查程序(而不是其他由非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持有的帳戶),故財務機構只會在未能辨識和搜集須申報帳戶的資料并向稅務局申報時,才受懲處。 19、 財務機構需要在甚么時候開始搜集其客戶的資料以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 答:財務機構須于有關自動交換資料伙伴經立法會通過加入法例成為申報稅務管轄區的下一個公歷年起,開始搜集須申報帳戶(即帳戶持有人作為該自動交換協定伙伴的稅務居民)的資料。在搜集有關資料后,財務機構須在再下一個公歷年向稅務局申報有關資料,讓稅務局傳送至相關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 《修訂條例》旨在給予香港的財務機構法律依據,向帳戶持有人搜集關于2017年1月1日或以后期間的所需資料。對于在2017年1月1日或以后開立的帳戶,申報財務機構須要求該帳戶持有人提供自我證明。對于先前帳戶(在2017年1月1日以前開立的帳戶),申報財務機構可使用帳戶持有人檔案內的資料以決定其稅務居民的身分。該等機構亦可聯絡帳戶持有人索取進一步的資料或驗證其持有的資料。 20、 申報財務機構如何核實帳戶持有人在自我證明內提供的資料? 答:如果財務機構根據開立帳戶時搜集的資料,包括根據目前的盡職審查或認識客戶程序搜集的文件,對自我證明內的資料進行合理測試并滿意其結果,他們便可依賴其客戶在自我證明內提供的資料。 有關安排并不預期財務機構須為確定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而對有關稅務法律作出獨立的法律分析。 21、 若我是申報對象,我如何能知道我的財務帳戶內的甚么資料已由稅務局傳送給其他稅務管轄區?我可否反對財務機構發送我的資料給稅務局? 答:《稅務條例》旨在施加法律責任予財務機構,要求他們設立及應用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香港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及搜集指定資料,提交給稅務局。 財務機構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要求。舉例來說,他們應告知帳戶持有人,所搜集的個人資料可能會用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并須采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有關個人資料準確無誤及安全穩妥。帳戶持有人也有權要求查閱和更正其個人資料。若個別人士拒絕允許財務機構將其個人資料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財務機構可考慮應否維持該帳戶。 22、 是否有財務機構或帳戶可獲豁免申報?如有,他們的盡職審查及申報責任是否可完全獲得豁免? 答:某些會被用作逃稅的風險較低的財務機構及帳戶,可獲豁免申報。該等機構及帳戶分別被定義為”免申報財務機構”及”豁除帳戶”,并刊截于《稅務條例》的新增附表17C。免申報財務機構沒有任何盡職審查及申報的責任,而財務機構無須就豁除帳戶向稅務局申報資料。 四、資料傳送及保障 23、 財務機構如何將資料傳送予稅務局? 答:財務機構會將須申報財務帳戶在某1年(例如2017年)的資料在下一公歷年(即2018年)的五月提交予稅務局。稅務局會在同一年度(即2018年)的九月向自動交換資料伙伴傳送有關資料。稅務局將建立一個安全和專用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供財務機構使用。自動交換資料網站提供的網上服務包括– 帳戶登記(即開立自動交換資料帳戶); 提交通知; 提交財務帳戶資料報表; 檢查提交報表的狀態;及 修改已提交的財務帳戶資料報表。 稅務局計劃在2018年一月(以及此后的每年一月)經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向全部有維持須申報帳戶的財務機構發出電子通知書,要求他們提交自動交換資料報表。 24、 稅務局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何時可供財務機構進行登記? 答:目前稅務局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正在開發中。根據目前計劃,自動交換資料網站會于成功試行后,在2017年七月或之前供財務機構進行登記。如財務機構有維持須申報帳戶,可于2017年七月開始透過自動交換資料網站開立其自動交換資料帳戶。稅務局稍后會就如何進行登記發出指引。 25、 一個實體是否可代表超過一間申報財務機構于稅務局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開立帳戶,以及為申報財務機構履行盡職審查和申報的責任? 答:可以。有關實體(即代辦人)獲授權,可代表一間或多于一間財務機構透過自動交換資料網站進行登記;以及代有關財務機構履行《稅務條例》第8A部所要求的盡職審查和提交報表責任。代辦人的身分只可以是聘用服務提供者或代表申報財務機構維持財務帳戶的人。 26、 代辦人可否操作多于一個自動交換資料帳戶? 答:代辦人將獲分配一個獨有的LORN號碼,該號碼使代辦人能透過單一登入程序,操作所有由它作為代表的財務機構的自動交換資料帳戶。當每間財務機構的登記完成后,代辦人便可透過單一的LORN號碼登入所有其代辦的財務機構的自動交換資料帳戶,而不需要就每個自動交換資料帳戶另行登入。 27、 稅務局如何保障納稅人的私隱及所交換資料能予以保密? 答:與稅務局進行自動交換資料的伙伴,只會為香港有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的伙伴。兩類協定均就保障納稅人私隱及所交換資料能予以保密方面,提供國際標準所訂明的保障。這些保障將適用于為自動交換資料目的而交換的資料。 此外,自動交換資料協定訂明,所有交換的資料均須符合有關保密規則及資料私隱的保障措施。如有任何違反相關規則或保障措施,香港可暫停有關資料交換安排,甚或可終止與相關伙伴的自動交換資料協定。 五、有效實施 28、 對財務機構會施加什么罰則? 答:《稅務條例》所載的罰則,旨在發揮足夠的阻嚇作用,以確保自動交換資料安排在香港得以有效實施,但同時不會對財務機構及個人施加不相稱的過重罰則。 有關罰則有三個主要類別,針對違規、提交”不正確報表”及有意圖作欺騙的情況。罰則水平(就首兩類的一般罰則為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及就最后一類的罰則為第三級罰款或第五級罰款(即50,000元)和監禁六個月或三年)參照了《稅務條例》其他相類的罰則。 29、 個別帳戶持有人有可能被懲處嗎? 答:《修訂條例》的重點是確保財務機構能夠合規,因此就違反盡職審查的規定及出于欺騙的意圖而提交不正確報表的罰則,是針對財務機構。 至于個別帳戶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證明予財務機構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交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的資料,便屬違法。罰則為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此舉是要確保我們在有效實施方面能符合國際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