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批發和零售業 |
項目號 | 禁止或許可事項 | 禁止或許可準入措施描述 | 地方性許可措施 |
46 | 未獲得許可、配額或資質,不得從事農產品、原油等特定商品、技術、服務的經營、流通貿易和進出口(含過境) | 對部分進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目前適用商品詳見本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 |
對部分進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目前適用商品詳見本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 |
對部分貨物實行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管理(目前適用商品包括出口玉米、大米、棉花、煙草、原油、成品油、煤炭、鎢、銻、白銀和進口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煙草、原油、成品油、化肥等) | |
★對部分重點敏感商品加工貿易實行管理(目前適用商品包括銅精礦、衛星接收設施、生皮等) | |
46 | 未獲得許可、配額或資質,不得從事農產品、原油等特定商品、技術、服務的經營、流通貿易和進出口(含過境) | 對輸港澳活畜禽實行經營資格管理(目前適用商品詳見本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 |
對部分貨物(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條、化肥)實行進口關稅配額管理 | |
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 |
飼料、飼料添加劑首次進口登記 | |
原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 |
47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進出口運輸、特定貨物倉儲、流通貿易等服務 | 國際航行船舶保稅供油 | |
長江駁運船舶轉運海關監管的進出口貨物審批 | |
設立免稅場所審批 | |
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 |
設立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原油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審批 | |
48 | 未通過檢疫,動植物及產品不得進境(過境) | 進境(過境)動植物及產品檢疫審批 | |
49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特定限制商品、技術的經營和進出口 |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審批 | |
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 | |
加工貿易項下光盤進出口審核 | |
核出口物項及相關技術審批 | |
50 | 未獲得許可,不得進出口黃金及其制品 | 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審批 | |
51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軍品出口 | 軍品出口許可 | |
52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不得從事特定糧油經營業務 | 軍糧供應站、軍糧代供點資格認定 | 承儲地方儲備糧油資格認定(各有關地區) |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 |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 | |
全國糧食流通及倉儲、加工設施項目審批 | |
53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拍賣、直銷業務 | 企業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 | |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直銷經營資格的許可 | |
54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藥品及醫療器械等特定產品的批發零售、經營和進出口 | 藥品批發、零售企業許可 | |
進口藥品、港澳臺醫藥產品(包括進口藥品、進口藥材、臨時進口藥品)注冊審批 | |
醫療用毒性藥品的收購、經營單位批準 | |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進出口審批 |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 |
經營、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 |
55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經營、運輸、銷售和進出口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進出口準許證核發 |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全國性批發企業審批 | |
全國性批發企業向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審批 | |
區域性批發企業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審批 | |
55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經營、運輸、銷售和進出口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區域性批發企業經營審批、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企業經營審批 | |
區域性批發企業從定點生產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審批 |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購買審批 |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 |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 | |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審批 | |
56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煙酒及相關產品的批發零售、經營和進出口 | 煙葉收購專營;煙草專賣批發、零售、準運證核發 | 酒類專賣業務許可(上海) |
煙草制品批發企業的設立、分立、合并、撤銷的審批 | |
煙草專賣品進出口專營;煙草類貨物進出口統一授權經營 | |
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轉讓許可 | |
注:標★的為設立依據效力層級不足允許暫時保留的禁止或許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