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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禁止準入類 |
項目號 | 禁止或許可事項 | 禁止或許可準入措施描述 | 地方性許可措施 |
1 |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 |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見附件1) | |
2 | 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產品、技術、工藝、設備及行為 |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限制類項目,禁止新建(調整修訂的具體措施見附件2) | |
3 | 禁止違規開展金融相關經營活動 | 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使用“銀行”“保險(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險組織)”“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汽車金融”“貨幣經紀”“消費金融”“融資擔保”“典當”“征信”“交易所”等與金融相關的字樣 | |
★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小額貸款”“金融”“資產管理”“理財”“網貸”“網絡借貸”“P2P”“互聯網保險”“支付”“外匯(匯兌、結售匯、貨幣兌換)”等與金融相關的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市場監管部門將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持續關注,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 |
4 | 禁止違規開展互聯網相關經營活動 | 《互聯網市場準入禁止許可目錄》中的有關禁止類措施: ★禁止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危險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危險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互聯網應用服務中發布危險物品信息及建立相關鏈接 | |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十)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 |
4 | 禁止違規開展互聯網相關經營活動 |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違反規定采用郵寄、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 |
★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 |
注:標★的為設立依據效力層級不足允許暫時保留的禁止或許可措施 |